有研新材(600206)_公司公告_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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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公告日期:2013-08-24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14488 传真:010-62015019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亿金”)、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研光电”)的股东全部权益以及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部分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中资评报[2013]120 号、中资评报[2013]118 号、中资评报[2013]117 号,以下一并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评估报告》和基准日后目标资产相关公司拟分配利润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目标资产的价款为737,221,588.60 元,详细情况见下表: 评估价值 扣除分红后整  出售方 目标资产价款 (万元) 体价值(万元) 权益比例  (元)有研稀土 107,035.28  91,035.28  36.25% 330,002,889.14有研亿金 23,671.72  23,231.80  68.21% 158,464,108.14有研光电 12,475.66  12,475.66  96.47% 120,352,690.16机器设备 12,840.19  12,840.19 100.00% 128,401,901.16 合计 156,048.24 139,608.32 - 737,221,588.60 注: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有研亿金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439.92 万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65,472,610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2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熊维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2 号 邮编:100082 电话:010-82298470 传真:010-82298216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稀土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07,035.28 万元。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稀土 21.25%股份的价款为 193,449,975.32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17,180,282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 号海淀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 3 号海淀科技大厦 10 层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43739 传真:010-68943779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稀土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07,035.28 万元。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稀土 11%股份的价款为 100,138,805.72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8,893,322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 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47898 传真:010-62247329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稀土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07,035.28 万元。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稀土 10%股份的价款为 91,035,275.88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8,084,838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 832 号 105 室 法定代表人:何秀妮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 832 号 105 室 邮编:100081 电话:021-38763256 传真:021-68458517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稀土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07,035.28 万元。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稀土 5.5%股份的价款为 50,069,402.86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资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4,446,661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甘肃省靖远县吴家川稀土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 联系地址:甘肃省白银市 42 支局 212 信箱 邮编:730922 电话:0943-8822688、8822618 传真:0943-8822883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稀土”)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1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稀土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07,035.28 万元。有研稀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16,000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稀土 1%股份的价款为 9,103,529.84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808,484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1502 室 邮编:201204 电话:021-50158658 传真:021-50158669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亿金”)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20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亿金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23,671.72 万元。有研亿金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439.92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亿金 12.15%股份的价款为 28,226,635.56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2,506,806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38 号楼 26 层 2 单元 2602 法定代表人:余翔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38 号楼 26 层 2 单元 2602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275190 传真:010-84275190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满瑞佳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亿金”)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20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亿金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23,671.72 万元。有研亿金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439.92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亿金 9.41%股份的价款为 21,861,121.10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1,941,485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中和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署: 1、资产的购买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人: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的购买方”、“发行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旗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87088 传真:010-62355381 2、资产的出售方/发行股份的认购人: 北京中和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出售方”、“认购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商务中心 C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商务中心 C01 室 邮编:100760 电话:010- 68728068 传真:010- 68728068 鉴于: 1、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署了《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和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3、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亿金”)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3]120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据此,资产购买方(发行人)与资产出售方(认购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进一步明确目标资产价款及作为目标资产支付对价的股份发行数量。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出售和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 1、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对于目标资产的出售和购买价款以经评估、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目标资产的评估值确定。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有研亿金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23,671.72 万元。有研亿金在评估基准日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 439.92 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和基准日后分红情况,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资产出售方向资产购买方出售的有研亿金 5.88%股份的价款为 13,660,294.20 元。 2、协议双方同意,如果经评估的目标资产相关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则目标资产的转让价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目标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协议双方在此同意,资产购买方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资产购买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即 11.26 元/股。 根据拟购买目标资产的价款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资产购买方(发行人)支付的股票数量确定为 1,213,170 股。 在价款支付完成前,若资产购买方(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支付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2、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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