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2014年) 本规划经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应在保护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遵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机遇与挑战并存,处于重要的转型升级时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以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为公司今后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全体股东在这一时期的大力支持。为此,公司制订如下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发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50%的重大投资情形。 (三)若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保持盈利且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将适当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或者实施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或/和股票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满前董事会应当制订新的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三)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