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456,569.61元,扣除本期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3,350,974.8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7,570,613.11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1,676,207.84元。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部分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回款延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服务领域的增多,给供货项目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2023年订货合同显著增加,交货时间紧,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量大,为实现智能化制造的全面转型升级,公司将在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以上因素导致公司资金紧张。2022年度拟不进行股利分配,上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至2023年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提案》。
同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薪酬金额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及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于2022年年度报告中列示。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2022年度审计报酬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2022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给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55万元,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30万元。
同意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2022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同意《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二)同意《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三)同意《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
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其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文 徐燕 邓春杰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