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3-007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永辉”)
●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仪征永辉提供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仪征永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仪征永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的公司,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哈空调于2023年3月25日召开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60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向邮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0万元提供担保;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仪征永辉因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向苏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0万元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一) 浦发银行
仪征永辉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00万元,期限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由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邮储银行
仪征永辉向邮储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由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苏州银行
仪征永辉向苏州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由哈空调、仪征永辉法定代表人丁盛及股东郑明惠、徐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仪征汽车工业园区天越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丁盛
注册资本:人民币3,3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汽车散热器制造、销售;散热配件加工;换热设备、铝管及铝型材制造、销售;汽车散热器、散热配件、换热设备、铝管及铝型材产品的生产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仪征永辉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65.00%股权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仪征永辉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0,995.01万元;负债总额16,651.09万元;净资产4,343.92万元;营业收入33,298.67万元;净利润330.01万元。
截至2023年2月28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0,150.60万元;负债总额15,846.86万元;净资产4,303.74万元;营业收入5,657.81万元;净利润-40.1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浦发银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比例 |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65% |
郑明惠 | 14.04% |
徐晴 | 10.48% |
曹慧珍 | 10.48% |
合计 | 100% |
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0万元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二)邮储银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三)苏州银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展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金额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其他债务、财务变化等情况,担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25日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同意公司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为控股子公司仪征永辉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600.00万元、邮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0万元、苏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0万元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李文女士、徐燕女士、邓春杰女士同意公司《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关于为仪征市永辉散热管制造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提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仪征永辉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600.0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0%,无逾期担保。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5.00%股权,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哈空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被担保人仪征永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的公司,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