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5日
目 录
1、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监票人产生办法…………2
2、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3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监票人产生办法
各位股东: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议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产生办法如下:
大会设监票人4人,其中律师1人,监事会推选1人,出席会议股东推选2人,监票人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对监票人人选采用鼓掌方式通过。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予以修订(红色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具体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1993]7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301001002749。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哈尔滨市股份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哈股领办[1993]7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230100127046743W。 |
2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空气冷却冷凝设备、高、中、低压换热器、制冷空调设备、环保除尘设备、散热器制造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货物运输(分支机构);经销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 | 第二十五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空气冷却冷凝设备、高中低压换热器、制冷空调设备、环保除尘设备、散热器制造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货物运输(分支机构);经销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法律、行 |
工原料(国家限定的除外);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业务。
工原料(国家限定的除外);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业务。 |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本企业的“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 | 第十一条后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章节条款序号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4 | 将原第八章 企业党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调整 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消第八章,后续章节条款序号顺延。 |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6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收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8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9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三 |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1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11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12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3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14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5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16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17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9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20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2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2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23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及授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及授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25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6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2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8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3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3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32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33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方面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和总经理。 …… (一)投资方面 …… 2、对于单个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且不大于30%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 (二)对外担保方面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方面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和总经理。 …… (一) 投资方面 …… 2、对于单个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且不大于30%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技术开发和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批。 (二)对外担保方面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收购出售资产方面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指标不小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四个指标均大于3%且小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对上述任一指标不大于3%的项目进行审批。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收购出售资产方面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指标不小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四个指标均大于3%且小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对上述任一指标不大于3%的项目进行审批。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收购出售资产方面 股东大会对上述任一指标大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四个指标均大于5%且不大于3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对上述任一指标不大于5%的项目进行审批。 (五)对外捐赠方面 1、公司超过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由公司党委会前置审批。 2、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单笔捐赠或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下,且绝对值不超过2000万元进行审批。 3、股东大会对单笔捐赠或12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绝对值超过2000万元进行审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且绝对值超过2000万元进行审批。 | ||
34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35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36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37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38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时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
39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40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部分条款后,后续章节条款序号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的提案各位股东: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董事辞职造成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空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提名展学峰同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展学峰,男,1970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毕业于上海机械学院动力学院工程热物理专业,2009年哈尔滨工业大学动力工程研究生毕业,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哈尔滨空气调节机厂工艺处、检查处、实验室技术员;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师办助理工程师;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总师办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兼);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外经贸处处长(兼);总经理助理;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中心主任、国际销售部部长(兼)、国内销售部部长(兼)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现任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站空冷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兼)、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展学峰同志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截止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处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处于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处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请审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