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600196)_公司公告_复星医药: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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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600196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25-13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况:

由于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提供情况以及本集团实际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关联关系: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存款、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且不逊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会损害本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复星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于获批准经营范围内、按要求提供服务;复星财务公司的客户仅限于复星高科技之成员单位。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资金安全性。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于《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年度上限实际发生额
2023年2024年2025年1至6月
复星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授出信用额度并由本集团使用的日最高额200,00043,383178,980191,530
本集团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日最高额200,000198,939189,986183,364
本集团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费用100000

一、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述

2022年8月29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协议之签订已经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开展情况以及本集团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2026至2028年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类别及年度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2026年上限金额2027年上限金额2028年上限金额
复星财务公司授出供本集团使用的每日最高信用额度200,000200,000200,000
本集团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日最高额200,000200,000200,000
本集团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费用100100100

2026年至2028年各年度上限金额乃主要参考如下因素厘定:(1)本集团资产、业务及收入的现有规模;(2)《新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内本集团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新增控股子公司/单位而可能产生的存贷款业务增量;(3)存贷款业务开展渠道的多元化、各渠道相应规模分配的合理性,以及(4)过往年度交易金额。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为复星高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复星财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厚林。复星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复星高科技、本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51%、20%、20%、4.50%和4.50%的股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复星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258,62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19,11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39,509万元;2024年度,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22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5,670万元。

根据复星财务公司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复星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84,02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05,32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78,702万元;2025年1至6月,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81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153万元。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新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非排他性的金融服务;

2、本集团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保持与复星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关系,本集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高层建立定期的会晤沟通机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1)根据本集团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复星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消费信贷、债券投资、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授信业务不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提供保证、资产抵押等形式的担保为前提。

(2)本协议服务期内,综合考虑未来三年本集团的业务增长需求,本集团拟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本集团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的利率将由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低者为准。

2、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本集团提供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产品。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本集团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4)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5)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6)复星财务公司应当保障本集团存款的资金安全,并在本集团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结算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根据本集团的指令为本集团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并以较低者为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应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和融资咨询、信用核查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与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并以较低者为准。

5、复星财务公司每个财政年度为本集团提供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本集团有权不定期检查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开展风险评估。

(2)复星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本集团支付需求,并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复星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定期向本集团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4)复星财务公司承诺,一旦发生可能危及本集团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本集团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本集团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本集团有权立即无条件调回所存款项。

7、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授权程序并签署后生效,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1、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存款、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应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且不逊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复星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于获批准经营范围内、按要求提供服务。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资金安全性。

五、复星财务公司、复星高科技的相关承诺

1、除《新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外,复星财务公司进一步承诺如下:于《新金融服务协议》之服务期限内(即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下同),本集团依据《金融服务协议》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将由复星财务公司主要用于向本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服务。

2、作为复星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于《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内,复星高科技无条件并且不可撤回承诺如下:(1)保持对复星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保证复星财务公司规范经营;(2)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合理方式保证复星财务公

司履行其在《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相关义务;及(3)如复星财务公司无法履行《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集团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复星医药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新金融服务协议》

4、《承诺函》

八、释义

本公司、复星医药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成员单位具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所赋予的涵义,即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复星财务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复星高科技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上证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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