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本公司”、“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的通知,获悉其终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辽宁璟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宁璟铖”)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华侨实业与辽宁璟铖于2025年4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侨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34,664,14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15%)转让给受让方辽宁璟铖,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83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13,802,3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披露的《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5-011号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侨实业)》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辽宁璟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收到华侨实业的通知,截至2025年6月9日,辽宁璟铖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华侨实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辽宁璟铖发送了《解除通知函》并终止了《股份转让协议》。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股份事宜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股份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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