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如实编写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完备,评价标准明确清晰,评价结论客观、真实,基本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对当期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问题均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确保了公司内部控制整体运行的有效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该预案是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的。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广大股东的当前和长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依法依规、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委托理财事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杨 华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