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集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融资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其业务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发展且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其担保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集发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二、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内容,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政策的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我们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行种类、发行规模等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长存续期的议案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并已根据《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出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有利于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深化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
四、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是为了妥善解决公司应收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集团”)股权转让款问题,规避应收款项坏账风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还款计划,增加履约保障,有利于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华女士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满足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