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85,710,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7%。本次152,000,000股被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07%,占公司总股本的7.5913%。
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20,220,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414%。本次91,110,000股被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75.7858%,占公司总股本的4.5503%。
2025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5司冻0611-1号、0611-2号)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2执157号、262号、280号、281号),获悉公司股东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冻结申请人 | 冻结原因 |
西藏海涵 | 否 | 152,000,000 | 53.2007% | 7.5913% | 否 | 2025年6月11日 | 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 | 轮候冻结 |
日起计算 | 民法院 | ||||||||
合计 | - | 152,000,000 | 53.2007% | 7.5913% | - | - | - | - | - |
西藏天圣 | 否 | 91,110,000 | 75.7858% | 4.5503% | 否 | 2025年6月11日 | 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轮候冻结 |
合计 | - | 91,110,000 | 75.7858% | 4.5503% | - | - |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累计被标记数量(股) |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西藏海涵 | 285,710,725 | 14.27% | 10,725 | 285,700,000 | 100% | 14.27% |
西藏天圣 | 120,220,405 | 6.00414% | 405 | 120,220,000 | 100% | 6.00414% |
合计 | 405,931,130 | 20.27414% | 11,130 | 405,920,000 | - | 20.27414% |
注:上述“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海涵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351,555,500股,前次轮候冻结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司法冻结、司法标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西藏天圣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91,110,000股。
(三)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2执157号、262号、280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辽大法证执字第13-14号公证书、【2024】辽大法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对被申请人西藏海涵持有的公司152,000,000股进行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间产生的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轮候冻结。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2执281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辽大法证执字第3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对被申请人西藏天圣持有的公司91,110,000股进行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期间产生的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孽息一并轮候冻结。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为公司第二、三大股东,其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2.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了《公司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公司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存在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