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5】0700号),具体内容如下: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8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