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公告编号:2025-03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刘辉先生、李挺女士、尹世辉先生、张文博先生、徐健先生、曹成先生、宁鸿鹏先生、丁金辉先生、苑志刚先生、李桂萍女士、刘福金先生、李志超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8月31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10月31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2024年半年度报告》。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锦
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
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2022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
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董事长尹世辉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四、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五、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六、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三、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刘辉作为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
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4月30日起停牌,于2025年5月6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每5个交易日将披露1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3.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触及《上市规则》
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况,属于《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
(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第9.1.4条规定: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2025-034)。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