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杨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规范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现就本人在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杨华,汉族,1973年6月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兴江实业总公司法务;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独立合伙人律师。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第十届、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也未从公司及大股东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11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1次,通讯方式参加会议7次,现场参加会议4次;参加股东大会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11次,提名委员会4次,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法律法规认真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权和忠实勤勉义务,对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投票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现场方式参加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 | 薪酬与考核 | 专门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反对(次) | 弃权(次) |
11 | 11 | 6 | 5 | 0 | 0 | 11 | 4 | 1 | 3 | 1 | 0 |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本人参加2023年度报告相关专题会议共3次: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2023年年报首次沟通会,与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就2023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沟通。根据监管规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要求,对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了仔细审阅,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2023年年报见面会,听取会计师汇报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进展,与会计师深入探讨年报审计报告初步结论、审计过程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2023年年报。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专题会,会上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提请公司关注公司股价波动、市场舆情及投资者反应,并和与会人员就现金流量表列示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
(三)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于公司实地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状况
等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合计不少于15天,并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持联系。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通过定期编制《经营分析报告》、《董监事信息》等方式,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及时传递会议材料,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日常履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工作、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专题会及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经过对议案事前审核,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发生能够使公司和关联方充分地利用现有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与港口主业相互依托、相辅相成,有利于公司业务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公司董监高、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4月29日、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经审议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24年半年度报告议案,本人认为: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公司未及时对2022年至今发生的贸易业务实质进行深入判断,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风险,故无法保证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议案》提出反对意见。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鉴于大华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经2025年1月15日、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选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中审众环的资质进行了事先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较好的诚信记录,能够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要求。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公司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被锦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人员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因财务总监李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无法履职,为保证定期报告编制、披露以及年报审计工作平稳开展,由财务副总监马壮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会上本人对马壮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在公司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能力,同意暂时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签署定期报告,并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2024年8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指定人员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查后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提名的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担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七)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4、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认真聆听中小股东发言和建议,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公司日常采用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就相关意见建议与本人沟通交流。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华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