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以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至第六条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同时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