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的有关要求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措施。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第五条 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应当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上陈述对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