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 临2025—010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销售渠道建设”项目,调整事项包括:一是将该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规模调整为14,218.00万元(不含利息),较原计划金额19,171.00万元调减了4,953.00万元,用于新建募投项目;二是优化该项目规模调整后的内部资金分配结构,其中,“渠道推广”的计划投入金额调整为7,015.00万元(较原金额调增2,380.00万元),“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的计划投入金额调整为4,056.00万元(较原金额调减7,333.00万元),原项目相关的累计利息余额拟用于“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
●本次调整后拟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项目,投资概算6,680.00万元(最终以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为准),拟使用募集资金4,953.00万元(不含利息),其余资金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为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品公司”或项目单位),工程施工方将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本次调整,由原项目拆出转投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金额为4,953.00万元,占原项目募集资金计划金额19,171.00万元的25.84%。
●新项目“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项目,建设期2年(自取得开工许可之日算起),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结项条件;该新项目基于相关厂区的现实需求,建成投用后即可产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及新设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后实施。
一、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6 号)核准,公司向包括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在内的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 62,1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票价格为 6.8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2,28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5,710,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2040002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2017年10月14日《吉林森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公司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用募集资金 (万元) | 实施主体 | 进 展 |
1 | 长白山天泉20万吨含气矿泉水生产项目 | 11,400.00 | 吉林长白山天泉有限公司 | 已结项 |
2 | 靖宇海源40万吨矿泉水建设项目 | 10,000.00 | 靖宇县海源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已终止 |
3 | 销售渠道建设项目 | 19,828.00 | 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 实施中 |
4 | 支付部分中介机构费用 | 1,000.00 | 公司 | 已结项 |
合计 | 42,228.00 |
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2,228.00万元,其中650.00万元承销费用已在募集资金到公司专户前予以扣除并支付,7.00万元其他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到公司专户后予以支付,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1,571.00万元,销售渠道建设项目实际募集到位资金为19,171.00万元。
截至2025年2月28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 22050145010009330059 | 148,076,725.16 |
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 22050145010009330065 | 793.59 |
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 22050145010009330108 | 3,751,289.62 |
合 计 | 151,828,808.37 |
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万元。
(二)本次拟调整项目并新建项目的事项
1、拟调整的项目
本次拟调整的项目为“销售渠道建设”项目,拟调整的事项包括:(1)将该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规模调整为14,218.00万元(不含利息),较原计划金额19,171.00万元调减了4,953.00万元,拟用于新建募投项目;(2)优化该项目规模调整后的内部资金分配结构,其中,“渠道推广”实施方式的计划投入金额调整为7,015.00万元(较原金额调增2,380.00万元),“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的计划投入金额调整为4,056.00万元(较原金额调减7,333.00万元),且原项目相关的累计利息余额(截至2025年2月28日为2,285.70万元)拟全部用于“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
上述调整事项,涉及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变化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实施方式 | 原计划 | 调整金额 | 新计划 | 备注 |
销售渠道建设 | 置换前期投入 | 3,147.00 | 0 | 3,147.00 | 2018年完成 |
渠道推广 | 4,635.00 | +2,380.00 | 7,015.00 | 调增预算 | |
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 | 11,389.00 | -7,333.00 | 4,056.00 | 调减预算 | |
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 | 建设生产性建筑工程及配套的水、电气、暖通等设施 | 无 | +4,953.00 | 4,953.00 | 新增项目 |
合 计 | 19,171.00 | 0 | 19,171.00 | / |
注:原“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相关的累计利息余额,均用于销售渠道建设项目“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如变更后募集资金出现不足则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弥补;与新项目相关的利息,用于新项目。本次调整,由原项目拆出转投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金额为4,953.00万元,占原项目募集资金计划金额19,171.00万元的25.84%。
2、拟新建的项目
本次调整后,由原“销售渠道建设”项目拆出的4,953.00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建“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项目。该新项目总体投资概算6,680.00万元(最终以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为准),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953.00万元,其余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有关新项目的详细信息,请见“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部分。
本次新建项目预计不会构成关联交易,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将依规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并采取措施防范关联方以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募集资金。
3、董事会对事项的审议情况
2025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及新设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有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本次拟调整的项目为“销售渠道建设”项目,依据2017年10月14日《吉林森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立项,实施主体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原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19,828万元(后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销售渠道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额调整为19,171万元),全部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8日到位。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优
化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方式为“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和“渠道推广”两部分,计划于2027年9月25日实施完毕。该项目实际实施主体,此前均未发生变化。截至2025年2月28日,该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6,272.55万元,计划完成进度为32.72%,具体构成如下:
自本项目2018年实施至2024年末,公司天然矿泉水年销量较基期2017年已累计增长87.08%,表明公司天然矿泉水销售渠道发生了相应的增长,其中包含了实施本项目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截至2025年2月28日,本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本金余额为12,897.18万元(汇款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合计1.27万元已扣减)、相关利息余额为2,285.70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15,182.88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00万元,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余额为15,182.88万元。
截至2025年2月28日,本项目所实际投入的6,272.55万元中,有55.56万元已形成了对目标渠道公司10%的参股股权,其余均为“渠道推广”费用化支出。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截至2025年2月28日,“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募投资金投入计划完成进度仅为32.72%,进展相对滞后,公司相关部门对“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如期完成全部投资计划的前景进行了分析:
1、“渠道推广”实施方式进展较快,预计需增加投入募集资金约2,380.00万元
“渠道推广”实施方式,是指渠道建设相关的“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
状态 | 具体投入内容或 实施方式 | 募集资金使用(万元) | 计划完成进度 | |
计划金额 | 完成金额 | |||
已完成 | 置换前期投入 | 3,147.00 | 3,147.00 | 100.00% |
实施中 | 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 | 11,389.00 | 55.56 | 0.49% |
渠道推广 | 4,635.00 | 3,069.99 | 66.23% | |
合 计 | 19,171.00 | 6,272.55 | 32.72% |
支出”。截至2025年2月28日,“渠道推广”实施方式的预算完成和时间进度(自2022年9月23日起算)对比列示如下:
进度 | 说明 | |
预算完成 | 66.23% | 预算投入4,635.00万元、实际完成投入3,069.99万元 |
时间进度 | 48.66% | 预算使用时间1829天、实际使用时间890天 |
进度差异 | 17.57% | 预算完成进度超过时间进度17.57% |
上述对比表明,“渠道推广”实施方式的进展良好。根据上述“渠道推广”实施方式投入进展情况,结合矿泉水业务增长情况,今后每年投入预估为1,500.00万元,至2027年9月25日实施期限节点,“渠道推广”实施方式预估新增投入4,125.00万元,与原有投入计划对比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 (1) | 截至2027年9月25日 | 原计划 累计投入 (4) | 差异金额 (3)-(4) | |
预期 新增投入 (2) | 预期 累计投入 (3)=(1)+(2) | |||
2,884.17 | 4,125.00 | 7,009.17 | 4,635.00 | 2,374.17 |
即,到项目实施期限尚有2,374.17万元(取整为2,380.00万元)“渠道推广”实施方式投入需求,需调增计划金额后方能得到满足。
2、“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进度未达预期、未来资金需求下降,预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较计划可节余7,333.00万元
“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是指“为取得渠道相关企业股权支付出资款、股权收购款等支出”。对于合作标的公司,在合作前需进行充分的洽谈、考察和尽调,达成合作后则按照“先经销、再参股、达到条件再控股”的步骤有序培育、逐步投资,导致在前期募集资金支出较少,待条件成熟后才能投入更多募集资金。
目前,已有2家公司达成初步合作并进入“培育期”,根据“培育期”的业绩表现,已对其中1家标的公司进行了“参股”投资。同时基于谨慎原则,公司研究团队根据现有“培育期”中的标的公司财务状况,预测后续“新设或
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投入资金需求估计为5,472.18万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累计利息余额为2,285.70万元,即,所需募集资金本金投入金额为3,186.48万元,为保守起见,将所需募集资金本金估算为4,000.00万元,如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则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据此估算,至2027年9月25日实施期限截至日,“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投入预期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末 已完成投入 (1) | 至2027年9月25日 | 原计划 累计投入 (4) | 差异金额 (3)-(4) | |
预期 新增投入 (2) | 预期 累计投入 (3)=(1)+(2) | |||
55.56 | 4,000.00 | 4,055.56 | 11,389.00 | -7,333.44 |
即,到项目实施期限,在满足“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渠道建设投入需求后,预计尚能节余约7,333.00万元募集资金(不含利息)。
3、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投入效率和效果
为了提高综合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应优化原“销售渠道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将“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的计划投入金额调减2,380.00万元,用于调增“渠道推广”实施方式的计划投入金额。按此调整后,募集资金仍有约4,953.00万元募集资金未来可能剩余,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9,171.00万元的25.84%。
公司研究团队根据对公司近年来销售增长、产量增长、产能提升的现实需求,提议将“销售渠道建设”项目“新设或收购方式进行销售渠道建设”实施方式下的计划投资金额拆出4,953.00万元,用于投入到与生产相关的新建项目上,使募集资金综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且更加符合当前公司主业的发展需求。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生产配套用房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天然矿泉水主业板块的核心子公司。
3、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地点为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位于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东风街。
4、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项目实施地点建成一栋生产配套用房及配套的水、电气、暖通、乙类(以上)库房等设施,用以满足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当前实际生产配套所需空间并预留后续安装生产线所需空间;该项目初步计划,建构筑物占地11,366.18平方米,建筑面积总计16,839.9平方米,其中主体建构筑物占地11,186.18平方米、建筑面积16,659.9平方米(一层11,186.18平方米、二层5,473.72平方米),独立于主体建筑的一处乙类(以上)库房180平方米,最终准确面积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总误差幅度不超过15%);该项目主体生产性建筑中,一层主要用于“产品码垛”和“产品装卸”等生产缓存和装车发货功能,二层主要为预留生产线安装所需面积并拟配置少量面积用于设置检测室、生产办公室、生产会议室等。
5、项目建设期:2年(自取得开工许可之日起算),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结项条件。
6、项目投资规模:根据建设内容,初步投资概算6,680.00万元(最终以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为准)。
7、项目资金来源:拟使用募集资金4,953.00万元,其余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
(二)项目投资计划与募集资金管理
1、项目投资计划
本项目初步投资概算6,680.00万元,具体投向包括:
序号 | 投资建设内容 | 投资金额(万元) | 投资占比(%) |
1 | 主体建筑 | 5,821.80 | 87.15% |
2 | 配套的水、电气、暖通等设施 | 768.20 | 11.50% |
3 | 乙类(以上)库房 | 90.00 | 1.35% |
合 计 | 6,680.00 | 100.00% |
注:上述金额,最终以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为准;相关投资支出,包含工程施工、相关设施采购安装相关投入,以及设计、监理、造价等相关中介费用投入和建设期费用支出。
2、募集资金管理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953.00万元,将严格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存管路径清晰,可监管、可核查。将在项目单位开设专用于本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上市公司、项目单位、开户银行与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总部拨付募集资金时,须从原有募集专户直接转入本项目新设的专户内,不得从非专户转款。由上市公司总部向项目单位转入募集资金时,按照专项借款方式办理,并采用公允利率结算利息。
二是,严格开展项目建设期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规开展临时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本项目拟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除项目达到结项条件之后的情形外,不得因任何原因从专户向上市公司控制范围内的非专户内转款(如发生误操作须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中标项目相关合同,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将拟签订合同文本、拟签订日期报备至上市公司总部,以进行合规控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但同样在上市公司总部统筹下实施,并确保合规操作。
三是,紧密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等监管方对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定期按照四方监管协议定期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积极接受督导人员的现场核查,如实沟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四是,明晰募集资金结项条件及节余资金去向安排,强化募投项目全过程管理。本次新建项目,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为结项条件,项目单位预见到30日内即将达到结项条件时,应在结项条件实际达到之前及时向上市公司总部报备,由总部统筹结项工作。项目办理结项时,项目专户内如有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余额部分),原则上将用于尚未结项的其他募投项目,或者合规履行程序后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泉阳泉矿泉水销量、产量持续保持较快增长,位于抚松县泉阳镇的泉阳泉生产基地一厂区、二厂区承担着主要的供应任务。随着销量的持续增长,该核心生产基地相继增加生产线,产量和产能相应扩大,为生产活动配套的厂区空间(包装原材料储备空间、产成品发货缓存空间、码垛装卸空间等)日趋紧张。
1、为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增加生产配套建筑空间的需求,既现实又紧迫
为了保持连续生产和连续供货,在生产基地通常要配套相应的辅助运行空间,例如包装原材料的储备空间、产成品的缓存空间、装卸空间等,这些空间的面积,通常比生产设备所占用面积更大。如果生产基地的配套运行空间不足,可能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生产连续性,或者影响到发货供应的连续性,造成隐性的效率下降。随着公司矿泉水产销量的持续较快增长和产能的扩大,作为承担主要供应任务的泉阳泉生产基地(包括一厂区、二厂区),生产配套空间日趋紧张。首先,基地一厂区短期内已难以新开辟所需空间,目前其生产运行已占用一部分二厂区的生产配套空间;其次,二厂区原本配套空间充足,但由于二厂区近年来又新增了多条生产线、产能扩大,自身配套运行空间需求也在扩大,导致其生产配套空间也陷入紧张;再次,二厂区新近增加的生产线将于2025年投产,随着新增产能的释放,所需生产配套运行空间将进一步紧张。为了避免生产配套运行空间不足对连续生产、连续发货供应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在二厂区院内可利用空地上新建一处生产配套用房,其中主体面积将用于“产品码垛”和“产品装卸”等生产缓存和装车发货功能。
2、在增加生产配套运行空间的同时,也有必要预留一部分生产线安装空间
增加生产配套空间,解决的是生产活动对配套空间的需求,然而更高层次的需求,则是市场增长对产能提升的需求。如果不及时扩大产能,那么销售增长潜力就不能充分释放,因此,本项目在提供约10,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用于生产配套用途的同时,也有必要预留约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于后续部署1至2条生产线,届时,只需将相应生产设备安装于本项目的预留空间即可,适
时形成约20万吨产能,并直接参与利用本项目所建成的约10,000余平方米生产配套空间。
(四)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具有实施可行性,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可行性
本项目符合《抚松县国土空间规划》、《吉林省抚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政策要求,项目所服务的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为吉林省和抚松县政府所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单位是当地政府扶持鼓励的企业。
2、环境可行性
本项目具体建设地点位于抚松县泉阳镇东风街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根据地质资料,项目区地质构造相对简单,其地势平坦,拟建项目主要位于平缓地带上,工程地质条件简单,项目区内没有发现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项目地表工程施工,位于二厂区院内,占用土地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场地平整,不存在对周边地表环境的破坏性影响。项目建设活动没有导致滑坡发生的可能性,项目区内未有泥石流发生历史,没有泥石流产生的松散冲击物,无形成泥石流的地形条件。
本项目区内尚未发现任何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因此本项目不会对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
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环境治理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所有污染物均达标排放。项目所在厂区内已建有污水处理等设施,本项目的废水、废气将按照国家法规严格加以治理。
综合来看,本项目的建设不涉及环境破坏,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且项目建成后又将有利于在当地形成以矿泉水工业产区为特征的景观环境。
3、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的主体建设内容为工业用途的建构筑物,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技术体系十分成熟,项目本身亦不存在特殊的技术难度,建筑所需的钢材、混凝土等材料市场供应充足、质量控制体系健全。项目单位
在核心生产基地已建有两处厂区、多座厂房,亦参与多个子公司厂房建设,相关项目实施经验累积充分。因此,本项目不存在技术层面的制约因素,技术上完全可行。
4、经济可行性
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本项目的实施单位,持续处于盈利状态且现金充裕,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所隶属的上市公司本身资金充裕,特别是尚有一部分募集资金履行决策程序后预计可以用于本项目。即,上市公司和项目实施单位均有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资金。本项目,拥有充足的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拥有良好的支付声誉,将在招标施工单位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利于项目施工过程与质量的控制。
(五)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自用的生产性建筑,主要面积用于生产配套功能,次要面积用于安装生产线增加产能,项目建成后预计将形成以下效益:
1、增加厂区建筑面积
本项目实施完毕后,将使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新增建构筑物、建构筑物16,659.90平方米,该主体建筑为二层建筑,其中一层建筑面积11,186.1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5,473.72平方米。本项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占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原有建筑面积的41.46%。
2、满足生产配套空间需求
本项目实施完毕后,将在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新增用于生产配套的建筑面积11,186.18平方米,主要用于产品码垛、装卸、产成品缓存等用途。本项目所增加的此类生产配套用途的建筑面积,占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原有同类建筑面积的56.81%。
3、满足后续增设1至2条生产线的预留空间需求
本项目实施完毕后,将在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新增主要用于安装生产线的预留建筑面积5,473.72平方米。本项目所增加的此类建筑面积,占泉阳泉生产基地二厂区院内原有同类建筑面积的26.71%。
该新增的预留面积,可用于安装1-2条生产线,安装生产线后可形成年产矿泉水20万吨的产能(具体产能取决于设备选型)。本项目整体建成投用后,
预计24个月内将使用该预留建筑面积,根据销售增长的节奏,也可能提前或延后使用。
4、短期内提升厂区生产运行效率、长期则兼顾产能提升需求
综合上述分析,本项目实施完成后,一方面增加了厂区内的生产配套空间,可以提升厂区总体运行效率,增强了厂区实现连续生产、面向市场连续供货的能力,有利于企业总体竞争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预留用于安装1至2条生产线的建筑面积,且预计项目投用后24个月内将使用该预留面积,并形成年产约20万吨矿泉水的新产能,从而提升了整个厂区满足销量增长需求的能力。
5、相关经济效益估算
本项目服务于公司主业生产活动,不直接创造经济收益,但预计将有助于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
公司研究团队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情况和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本项目折现价值总计为14,682.51万元,是投资成本6,680.00万元的2倍以上,充分论证了实施本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六)项目其他情况说明
本项目不构成对外投资,投资金额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交易的披露标准。
本项目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如在实施中一旦出现关联交易,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合规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一)新项目的市场前景
本次新项目的提出,基于公司矿泉水主业生产基地的现实需求,而非基于对未来市场前景的预期。公司研究认为,矿泉水主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前景,一方面,大消费的基本需求是稳定的,并且具有结构性升级的趋势,因为人们倾向于消费更加健康的天然矿泉水,另一方面,公司在天然矿泉水市场中的竞争力是较强的,未来可以承接大消费增长的份额。
(二)新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项目的实施,为厂区现有产能及未来新增产能提供配套运行空间,并预留了后续新增20万吨产能的建筑空间,有利于公司提升矿泉水主业领域的
竞争力和综合运行效率,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主业发展。
(三)风险提示及对策
公司已对拟实施新项目相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认为该项目面临的市场、技术、环保、财务、项目管理与实施等方面的风险程度较小,但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进而导致项目进程与效益不及预期的情况。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实施进展,强化跟踪管理,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力求获得良好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项目对公司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程度尚未达到“重大影响”程度,又因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影响,其效益可能不及预期,同时,影响股价波动的因素又复杂、多样,因此,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新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中,新项目涉及的内部审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该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等外部备案手续,尚在履行过程之中,公司将在获得股东会批准且完成外部备案手续后实施本项目。
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尚需办理开工许可,项目实施单位将有序推进开工许可办理等相关工作,在项目单位取得开工许可等重要节点,公司将发布公告披露相关进展。
六、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2025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形成以下意见:
本次优化“销售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内部计划金额结构, 能够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募集资金长期闲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调减资金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不影响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次变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泉阳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泉阳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规模并将部分变动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
依据相关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自律监管规则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含增加新项目),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