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600187)_公司公告_国中水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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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建芬)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将2024年度个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目前设有三名独立董事:贺建芬女士、陈相奉先生、王建伟先生。人数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任职上市公司家数均不超过三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且独立董事均占多数。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贺建芬,1963年12月出生,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经济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贺建芬律师于2004年获得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并曾被聘为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专家,担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在2024年任职期间,我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等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集9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现场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是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
贺建芬7707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本人在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担任委员,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名称会议内容
2024.6.27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聘任丁宏伟先生为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的议案》2、《关于聘任庄建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控官,董事会秘书的议案》3、《关于聘任周吉全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4、《关于丁宏伟先生暂代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议案》

2)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名称会议内容
2024.8.29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2024.8.30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1.《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10.8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2024.10.28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年度,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每一次会议前,公司会精心组织准备会议资料,为我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对相关会议决议也进行了签字确认。我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另外,除不定期听取公司经营层的汇报外,我也通过会议、电话、邮件及微信与公司其他董事、经理

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沟通、密切联系,对我提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正面和毫无保留地给予回复,彼此交流坦诚,使我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

三、其他履职情况随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对此积极地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情况报告期内,我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的修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事项。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然而,2025年2-3月,中准所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基于谨慎性原则,且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我同其他领导讨论后拟改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准所进行了友好沟通,中准所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024年10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我认为公司现阶段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公司按照议案确定的内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三)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同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四)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2024年度,公司积极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进展,2024年7月22日,我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权交易意向协议>的议案》,在认真评估后,我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的转型措施积极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然而因交易标的股权冻结事项尚未能解决,2025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同时完成公司各类临时公告61项。我对公司2024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能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不定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在公司上海办公室召开会议沟通公司所需审议事项。2024年本人还前往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通过实地走访,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优化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五、总体评价2024年度,公司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各方面均按照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作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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