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或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的设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式和分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应进行披露的公开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披露公司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公开公司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和传真。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五) 投资者见面会或投资者恳谈会;
(六) 通过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推介会、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 电话咨询;
(八)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实地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九) 投资者说明会;
(十) 其它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认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应当热情对待、耐心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二) 问答问题和咨询时应当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三) 应当尊重每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 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介绍公司的信息,同时应注意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未公开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关系对象撰写的投资报告、分析报告、新闻稿等,如发现错误,应要求其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二)采访、座谈及访谈的具体内容;
(三)责任承担人(如发生泄密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