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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以下统称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的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议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至少每月召集并主持一次定期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可以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条 定期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会议议题和发言情况;
(三)会议形成的决定(如有)。
第十一条 出席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对办公会议上所讨论的事项及形成的决定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
第四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含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可以会议方式或书面方式进行。总经理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报告上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新年度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资产损失;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发生修改时,以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细则生效后,公司原《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