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3年12月6日召开的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其中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报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各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视需要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财务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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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