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春光先生)2023 年,作为东安动力第八届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认真的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及审核意见,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作用,积极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张春光先生:1971年7月出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历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任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现场+通讯)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董事会 | 10 | 10 | 6 | 0 | 0 |
股东大会 | 3 | 2 | 0 | 0 | -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审计委员会 | 8 | 8 | 0 | 0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0 | 0 |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8次会议,主要就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总会计师、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召开提名委员会1次,主要就补选董事进行审议。
2023 年,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了会议的各项议案,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有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事项。
(二)与内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及财务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仔细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2次现场出席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2.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专题培训,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履职所需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审阅了《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持续加深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增强保护股东利益的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参加了黑龙江证监局组织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2次,学习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4年1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四)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4次现场出席公司董事会,并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等情况,重点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事项进行跟踪,并及时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确保独立董事更好履职,公司配备了专职部门和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撑和协助,畅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提前向独立董事发送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积极就重要事项与独立董事事前沟通,定期提供公司月度报告,有效支撑独立董事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作用,全面促进董事会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对《关于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进行认真审阅,并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为东安智悦按股比提供担保议案,发表同意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事前审核职责,认可公司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2022年度薪酬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认真审阅,该利润分配预案响应了监管要求,与股东分享经营成果,是合适的。同意利润分配预案。
(六)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审阅,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能够合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七)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关于公司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核查了财务公司的营业资质和经营状况,认为财务公司经营规范,内控健全,资金充裕,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年审会计师,本人事前对天职国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天职国际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九)提名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对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候选人履历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确保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内,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报告期内,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报告期内,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报告期内,未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报告期内,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在公司经营业务拓展、高管履职监督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