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公司关联方承担其他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公司关联方承担其他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