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600176)_公司公告_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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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应对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了解或工作背景。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新增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相关情况(如有);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其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或反对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基于上述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条款顺序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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