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600176)_公司公告_中国巨石:中国巨石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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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19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要求,结合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六)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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