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开发、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
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七)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
经营等事项的建议反馈;
(八)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开发、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七)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事项的建议反馈; (八)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或论坛;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 面对面沟通; (六) 现场参观; (七) 电话或传真咨询;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 互联网、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十一) 其他方式。 |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
第九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获取有 | 第九条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获取有 |
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 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
新增 | 第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该配合支持。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