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 |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