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1-02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 |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 |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
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九)公司回购股份计划;
(三十)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九)公司回购股份计划; (三十)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 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二)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
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等的有关人员;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部。 |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制度的第四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
第十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事项过程中,公司证券部应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知情人名单完整准确。公司证券部须在该信息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事项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知情人名单完整准确。公司证券事务部须在该信息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具体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
(二)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
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发生的内幕信息情况,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报送;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接到内幕信息
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报告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识别、审查后,按规定逐级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
(二)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发生的内幕信息情况,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报送;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接到内幕信息相关材料后,及时对报告的内幕信息情况进行识别、审查后,按规定逐级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 | |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前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 | 删除 |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新增 |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新增 |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新增 |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 | 删除 |
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删除 |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申报 第十七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线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公司还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经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承诺函。书面承诺函内容如下: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 |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处分;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追缴违规收益; (四)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提请有权机构予以处罚;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