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增强抗风险能力;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张鹏 | 曾坤 |
黄宇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