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