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1.64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2.60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结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78,537,158.34元,自202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抗辩主张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
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十一名被告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74)。
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8民初106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终1325号,其中一名一审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
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未审查公司所作出的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进行公开披露,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主张对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抗辩主张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1.64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2.60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
外,公司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