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1.64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8.39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含支付利息)合计643,223,766.84元、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9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已计入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
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85)。
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宁02民初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53)。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民事判决书>(2024)宁02民初7号不上诉的决定的议案》,公司决定不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16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宁02执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执行(2024)宁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已计入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1.64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8.39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
外,公司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