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600160)_公司公告_巨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时间:

巨化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于2023年4月20日,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标准、职责划分、程序、媒体、保密责任和措施以及相应的违规责任,对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2 职责

2.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2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3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2.4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办法。

3.1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2 控股股东

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3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4 未定义的术语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其含义。

4 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

4.1 总则

4.1.1 为了规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4.1.2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和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4.1.3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a)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b)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c)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d)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f)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g)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4.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2.1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4.2.2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以下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a)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b)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c)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d)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f)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g)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h)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i)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其他要求。

4.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4.2.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4.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2.6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本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在本公司网站、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2.7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的临时报告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2.8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披露。

4.2.9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4.2.10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4.2.11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a)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b)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c)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4.2.12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4.2.13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4.3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

4.3.1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3.1.1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4.3.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3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3.1.4 上述4.3.1.1至4.3.1.3条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3.1.5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4.3.2 定期报告

4.3.2.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3.2.2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3.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4.3.2.4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4.3.2.5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4.3.2.6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披露。

4.3.2.7 定期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规则以及具体的披露办法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或指引执行。

4.3.3 临时报告

4.3.3.1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股东大会相关的事项: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

4、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5、董事长、总经理提出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

6、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的临时提案。

b)公司重大投资或交易事项:

1、公司重大投资行为;

2、公司重大的购买、出售财产事项;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

5、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6、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7、公司重大租入或租出资产事项;

8、公司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事项;

9、公司重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10、公司债权、债务重组事项;

11、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事项;

12、公司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事项;

13、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披露的其它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发生或将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c)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d)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f)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事项。

g)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事项:

公司业绩预增或预减、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h)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i)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j)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k)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要求的事项。

l)公司面临如下可能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m)公司发生以下相关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n)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4.3.3.2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b)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c)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4.3.3.3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4.3.3.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b)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c)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d)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该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4.3.3.5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4.3.3.1条事项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3.6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3.3.7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4.3.3.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3.3.9 临时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规则以及具体的披露办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的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4.4 信息披露职责

4.4.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办法4.3.3.1条所列事项及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4.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4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4.5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4.6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4.7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8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且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4.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b)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所持股份,任一股东其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c)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4.10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4.11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时,公司应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出征询函询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回答公司提出的征询,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4.4.12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a)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的制订,经批准后组织编制;

b)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保证披露信息的文字质量;

c)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d)备置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供投资者查阅;

e)审核公司对外宣传稿;

f)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g)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4.4.13 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本公司的信息联络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按下列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a)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或者次日;

b)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者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c)重要协议发生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次日;

d)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e)有关重大事项实施完毕时。

4.4.14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4.4.15 各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4.5 信息披露的程序

4.5.1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a)全面:信息收集要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收集内容涵盖本办法第4.3条所列重要事项。

b)及时:简化流程,在最短时间内(半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传递。

c)保密:缩短信息流转时间,减少信息流转环节,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在尚未对外披露或证券部明确反馈不得对外披露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

4.5.2 信息专递管理要求:

a)信息报告人负责重要事项的收集与报告。

b)允许通过电话、短信等便捷方式先进行简信传递或报告,以确保及时性;再经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初步评估后,决定是否书面报告。

c)必须确保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证券部在拟定相应公告应取得有效的信息证据,并予以核实。

4.5.3 公司信息的编制程序和披露程序:

a)公司定期报告

1、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披露建议时间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意见后确定披露时间,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网上预约。

2、公司证券部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证券部、财务部负责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

4、报告草案依次经证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5、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董事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签署审核意见,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办理披露和报送。

b)公司临时报告

1、决议公告由公司证券部依据决议编制;

2、涉及其他不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且达到本办法规定应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编制;

3、临时报告的文稿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编制后,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长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办理披露和报送。

4.5.4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请示等文件及日常工作信息的,属一般日常事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由董事长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4.5.5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提供报刊、电视等媒体的稿件或音像,内容属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可对外发表,但披露的内容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一致;属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不属本办法规定应由公司披露的信息,经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刊登;属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且属本办法规定应由公司披露的信息,严禁擅自对外披露。

4.6信息披露的媒体

4.6.1 公司确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公司应当保证其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4.6.2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内部局域网、公司网站、其他内部刊物以及向其他媒体发布或者提供不适当的信息。

4.6.3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和公众查阅。

4.7 保密责任与措施

4.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包括的所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电脑操作、文件资料制作、审阅、参与的人员,以及参与或者知晓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

4.7.2 知情人员在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在该事项公开披露前,提供人有义务并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4.7.3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报的信息资料,在公司未决定公告之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对外披露以及对外提供任何信息,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宣传活动。重大内幕信息在未披露前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对于正在筹划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分配预案等重大事项由专人保管并保密,待正式决策后转出并予以公布。

4.7.4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4.7.5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接触该信息的所有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7.6 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4.7.7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4.7.8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4.7.9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4.7.10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7.11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在次年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移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期限为20年。

4.8 违规责任

4.8.1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信息知晓人员,违反本办法,泄漏公司内幕信息或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8.2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8.3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a)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b)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c)违反《公司章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d)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8.5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a)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b)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c)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d)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a)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b)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c)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d)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4.9 附则

4.9.1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4.9.2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指引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指引的规定执行。

4.9.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9.4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流程》、《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