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17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7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