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 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公司对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后发生的资产处理进行了梳理,公司 2017 年度不存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资产组。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华升股份本年新增报表科目为“持续经营净利润”、“终止经营净利润”,各科目本年影响金额分别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117,199,483.30 元,终止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0.00 元;上年影响金额分别为:持续经营净利润上年金额 -7,912,931.77 元,终止经营净利润上年金额0.00 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年及上年损益均不产生影响。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修改为“持有待售资产”,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修改为“持有待售负债”。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本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在“净利润”项目下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本公司确认发生资产处置收益金额 21,715,729.18 元,调减本年营业外收入 24,010,519.01 元,调减本年营业外支出 2,294,789.83 元;上年影响金额分别为:资产处置收益上年金额 79,141,894.66 元,调减上年营业外收入 91,587,198.12 元,调减上年营业外支出 12,445,303.46 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年及上年损益均不产生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