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56 证券简称:华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概述 因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芦征决(2015)3号],需征收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雪松”)位于株洲市建设中路 733 号(原建设中路 90 号部分房屋,总面积为 11673.34 ㎡,同时,需收回使用权归株洲雪松的出让地 13676.27 ㎡。株洲雪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湘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贺家土地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芦淞中心(甲方)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株洲市芦淞区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芦淞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乙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 733 号 法人代表:肖群锋 注册资本:191867400 元 成立日期:2003.12.16 经营范围:纺织品、服装、服饰生产、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三)湘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贺家土地区房屋征收指挥部(丙方)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下设的工程项目征收机构,实施贺家土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单位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情况 湘江株洲城区河东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蓝线范围内需征收乙方位于株洲市建设中路 733 号(原建设中路 90 号)房屋编号 32#、32-1#、33#、34#、34-1#、35#、36#、37-1#、38#、39#、40#、41-1#、42#、43#、44#、46#、46-1/46#-2、47#、48#、49#、50#、51#、52/53#、53-1#、55/57#、56#、64#、64-1#、64-2#、64-3#、66#的房屋。其中 32#、32-1#、33#、34-1#、35#、37-1#、38#、39#、41-1#、42#、43#、44#、46#、47#、48#、50#、51#、52#、53-1#、56#、64-1#、64-2#、64-3#为未经登记建筑,经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及项目征收指挥部联合认定,按视同合法进行补偿。征收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证内面积 9041.46 ㎡,房屋证外面积 2631.88 ㎡(均在乙方国土使用权证范围内),征收房屋总面积 11673.34 ㎡,同时需收回使用权归乙方的出让土地 13676.27 ㎡(乙方涉征土地共有 3 本国土使用权证,分别为:1、株国用(2005)第 A0158 号,证载面积 2037.20 ㎡,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2、株国用(2005)第 A0155 号,证载面积 525.70 ㎡,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3、株国用(2005)第 A1306号,证载面积 112206.77 ㎡,用途为工业用地。其中: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有 2344.9 ㎡、工业用地有 11331.37 ㎡在蓝线范围内)。 (二)对乙方的征收补偿: 对征收乙方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总计78434515 元(含搬迁奖励)。 (三)付款方式及搬迁期限 1、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含需要变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交给丙方,丙方收到后同时办理除按期搬迁奖励费以外所有房屋补偿支付给乙方,合计:75927383 元整。 2、乙方在 2016 年 7 月 28 日前搬迁腾空后,丙方将按期搬迁奖励费 2507132 元整一次性付给乙方,超过时间搬迁则取消该项奖励。如遇到特殊情况,乙方提出书面报告,可以顺延 10 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四、本次征收补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征收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本次征收补偿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处理: ①收到征收补偿款且相应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尚未开展时,计入专项应付款; ②对于征收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地下管网等资产类报废损失,依据拆迁进度及补偿款到账情况,在此类资产报废损失发生的当期,对应补偿金额结转营业外收入,并将其公允价值与其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 ③对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在此费用发生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 3、具体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结论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