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7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4 号)。 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12 年 8 月 27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雪松”)与湖南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房产”)签订合同,株洲雪松向蓝海房产转让其与株洲市董家塅高科园管理办公室、株洲芦淞服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及《入园补充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价款 2201.10 万元,公司2012 年年报因该项交易确认当期收益 1200.60 万元。2012 年 12 月29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项目合作收益的公告》,披露株洲雪松收到“雪松纺织服装建设”项目合作收益 800 万元。 经查,你公司该项交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与交易对方在 2012 年 8 月 17 日就已签订合同,直到 2012 年 12 月 29 日才发布公告披露该项交易。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2)公开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201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株洲雪松收到“雪松纺织服装建设”项目合作收益为 800 万元,但实际上公司对该项交易确认营业外收入为 1200.60 万元,实际确认金额与公告金额相差 400.06 万元,信息披露不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公司将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