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编号:临2021-018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8日在贵州省遵义市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永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3,029,738.33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上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148,425,139.85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5,395,401.52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公司2020年实施股份回购金额为501,722,888.33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七、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十、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十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拟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经过公司对2020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0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362,006,014.59元,明细如下:
项目 | 金额(元)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 205,542,277.08 |
坏账损失 | 154,975,464.11 |
融出资金减值损失 | 148,455.94 |
融出证券减值损失 | 77,598.99 |
债权投资减值损失 | -137,533.73 |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 | -123,119.48 |
存货跌价损失 | 1,522,871.68 |
合 计 | 362,006,014.59 |
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有其它任职并领取报酬的外部董事、非职工监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监事津贴或其他薪酬。
3、内部董事、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等其他薪酬。
职工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高级管理人员结合证券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并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四) 其他规定
1、本方案所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2、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履行董事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及履行监事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参加上述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参考同行业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的,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华创证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结合公司未来经营战略,为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高效补充营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支持推进创新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机实施境内债务融资,具体内容包括:
(一)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创证券作为发行主体。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本次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亿元(含100.00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此前已发行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除外),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具体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前述范围内全权确定,并对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各次债务融资工具额度的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各次债务融资工具授权额度的剩余情况、授权有效期,以及每次债务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等确定。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本议案所指的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次级债务、资产证券化、收益凭证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它品种。
本议案所提的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
本议案所提的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但发行永续债券的情况除外,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五)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七)发行价格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
(八)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九)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2、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4、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5、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和市场情况等确定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
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果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十二)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为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4、办理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6、办理与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它相关事项。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若公司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前提下,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仍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公司需遵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证券法》(2019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 |
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 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回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七)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
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 |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
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批、披露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 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
4 |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所登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企业代码、证券帐户、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岗位、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
5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指定专人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指定专人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指定专人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公司,或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 |
6 | 新增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7 | 新增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 |
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 ||
8 |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
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 |
9 | 新增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 |
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11 |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证券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
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进行备案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报备。 | 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报备。 | |
12 |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备案 (一)涉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河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二)涉及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公司还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资产重组”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三)年度报告披露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于其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存在高比例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合计送转5股及以上)的,如上交所认为需 | 删除原第十九条 |
要,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四)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十七、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华创证券为其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华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华创证券为其拟设立的华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并授权华创证券在董事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子公司发展需要为其提供担保。
十八、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定于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