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确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信息。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是本制度的配套细则,确定了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以及报告流程,并明确了信息报告事务的管理与责任人。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重大信息,不得延误或遗漏重大信息的报告,确保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文本并依法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均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及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秘、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根据签署人员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
(五)修改后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证券交易所。
财务部应当督促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审计过程中,遇到报表可能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时,
副总裁应及时报告总裁,通报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报后及时报董事长。信息未公开前,所有知情人均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对于不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披露,对于需先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的事项,由董事长视情况报请内部审议批准后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主要股东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章所称主要股东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该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主要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主要股东应及时准备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依据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四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当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因所任职务、工作关系或其他途径知悉了公司内幕信息的全体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依法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得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不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并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公司应当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应提醒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应保证内刊、公司网站及对外宣传资料中不包含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刊物、广告、新闻稿、宣传稿等材料时,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保管。
第五十四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信息填报职责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前款文件资料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
监督执行。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