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_公司公告_金健米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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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2-50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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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2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30000000034505。第二条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2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0183811016L。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德市德山经济科技开发区崇德路,邮政编码:415001。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办事处莲池居委会崇德路158号,邮政编码:415001。
-(新增)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增)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体制机制,明确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制衡有效。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纳入新增的第十条)为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行为合法。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人员失职、 渎职行为严格追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641,783,218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641,783,2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41,783,218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新增)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其中,公司董事、监事有该种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及/或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监事职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该种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解除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其中,公司董事、监事有该种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及/或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监事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该种行为的,由公司董事会解除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要求: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新增)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新增)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执行。
(删除)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条 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少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少前10日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界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原则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界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原则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新增)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提出人选。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候选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新增)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其职权由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原则上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参照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办法。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原则上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参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办法。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但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亦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顺延。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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