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沙市产权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转让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事项签订《长沙市产权交易合同》,是公司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后续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全臻先生、陈根荣先生、陈伟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我们同意上述交易。
二、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营发展所需,在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平台和资源优势的前提下,有利于保证公司原材料的质?,并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有利于提高公司?营业绩。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全臻先生、陈根荣先生、陈伟先生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