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_公司公告_金健米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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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2017年财务状况,2017年及以前期间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该通知要求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 整: 1、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公司编制 2017 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 产处置收益”。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本次调整对 2017 年和 2016 年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表:  受影响的报表 2017 年影响金额 2016 年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项目名称  (元)  (元)将 2017 年度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资产处置收益 -1,349,069.54 -8,138,533.44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 营业外收入  -125.96 -308,376.70收益项目,并同步调整 2016 年数据。 营业外支出 -1,349,195.50 -8,446,910.14 综合以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 2017 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项目列 示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7 年财务状况,2017 年及以前期间经营成果不产生 影响。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和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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