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4 年修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此外,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董事会应遵循“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独立董事应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对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同时,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6、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7、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8、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一般进行年度分配,也可进行中期分配。 (六)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该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对投资者进行持续稳定回报的基础上,重视了现金分红,兼顾了投资者的当期和远期利益,且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最新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