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_公司公告_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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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11-29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31 号)核准,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分别向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兴湘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693,501股、24,330,900 股、15,000,000 股和 7,299,2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1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00.11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482,679.9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0,517,320.17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 年 11 月 2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3)2-17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3年 11 月 26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设情况如 下: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备注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435671000018010024123 301558000029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00291968100120109055940 313551000029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中金公司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科、杨帆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专户对账单需加盖公章,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任一方违反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和程序,在常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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