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600126)_公司公告_杭钢股份: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

杭钢股份: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使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关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秒“《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关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关管理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关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投关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与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与执行监督;设立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岗,配置专业工作人员1-2名,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投关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资本市场定位与投资者关系体系的长远发展,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系统性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制定与公司整体战略相协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二)审慎评估公司分红政策、股份回购及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三)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关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投关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并负责统筹协调及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研究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方法与方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投关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有效决议授权外,均不得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未公开信息;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投关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投关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投关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投关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投关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