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600121)_公司公告_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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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7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法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上述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依法对外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对外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文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各二级单位、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杜绝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信息披露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密性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持续性原则: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合规性原则: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单位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三条所称信息。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或无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时,应同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及执行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国内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报送证券交易所的同时,报送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需采用外文文本时,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和总经理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将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在法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将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按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将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还将按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同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亦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八条 公司指定专门部室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持股不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业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单位(含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财务负责人配合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将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事项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

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后,及时公开披露或在公司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后公开披露,否则,公司将按规定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前3个月,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前3个月;

(四)有关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报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其草稿;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权力机构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五)公开披露信息需要的其他文件(可行性报告、如事项涉及其他公司的则提供草拟公告等)。

各子公司应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息管理的网络。按照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应依照公司和各单位的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信息管理负责人制度,公司各单位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的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方便,公司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第六十一条 信息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二)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掌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报告;

(六)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单位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七)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当信息管理负责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并在五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依公司的授权范围和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并确保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各单位应当按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业务部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借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下发文件、会议、参观工厂等手段,通过定期问卷、调研函、任务分解书等形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公开媒体和各类网站上发布新闻稿的,应提前把有关内容或文稿报送会签。

第八章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基本原则之任何一条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准确

地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准确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原则,对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综合办公室提供;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改革发展管理部提供;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由公司审计监督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提供;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提供;

(六)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情况由改革发展管理部提供;

(七)公司产品的质量情况、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产品配套等由设备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律师及相关单位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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