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简称:五院)通知,确认五院全资子公司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神舟投资)自 2011 年 6 月 21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总股本 2%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股份情况 神舟投资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票 2,860,010 股,并计划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 2011 年 6 月 21 日已增持部分)。五院承诺,五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12 年 6 月 21 日,五院及神舟投资确认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自 2011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21 日,神舟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 4,452,354 股(不含本公司 2011 年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1,335,706 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 916,598,774 股的 0.49%。 2012 年 5 月,本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按本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每 10 股送 1 股资本公积转增 2 股。方案实施后,神舟投资增加股份 1,335,706 股。截至 2012 年 6 月 21 日,神舟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5,788,060 股(含 2011 年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 916,598,774 股的 0.63%。 截至 2012 年 6 月 21 日,五院持有本公司股份 470,400,474 股(含 2011 年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神舟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 5,788,060 股(含 2011年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合计持有 476,188,534 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 916,598,774 股的 51.95%。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五院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全文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神舟投资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神舟投资在本次增持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神舟投资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6 月 25 日附件: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2)第 0163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100140) 电话:(8610)66578066 传真:(8610)6657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上海成都西安大连深圳济南天津香港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2)第 0163 号致: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神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投资”)的委托,作为神舟投资增持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星”)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增持行为指引》”)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基于神舟投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此外,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神舟投资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神舟投资就本次增持股份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神舟投资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和适当的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神舟投资的主体资格及一致行动关系 神舟投资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的11000001207786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神舟投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科技大厦 11 层,法定代表人为杨保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52.82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652.82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技术开发。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7 月 3 日至 2059 年 7 月 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神舟投资已经通过了 2011 年度的工商年检。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神舟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神舟投资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神舟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国卫星控股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即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五院”)持有神舟投资 100%的股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股份增持中,神舟投资与五院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神舟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神舟投资与五院为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股份增持及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情况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