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 0450 号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袁刚山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清双 2012 年 03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