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600118)_公司公告_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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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9-16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盈泰中心 2 号楼 17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140  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140,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1)第 0190 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1 年 8 月 24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4 层第五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开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81,401,3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维 2011 年 9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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