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600118)_公司公告_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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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9-16
证券代码:600118 股票简称:中国卫星  编号:临 2011-017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卫星或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在神舟大厦 14 层第五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381,401,394 股,占公司总股本 705,075,980股的 54.0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开民先生主持,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81,206,228 票,反对 195,166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 (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81,206,228 票,反对 195,166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 (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同意 381,206,228 票,反对 195,166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 381,206,228 票,反对 195,166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5%;(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李开民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代守仑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李忠宝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闫忠文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邱志伟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周宏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莫跃明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马忠智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李尊农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汤欣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陈丽京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李开民先生、代守仑先生、李忠宝先生、闫忠文先生、邱志伟先生、周宏女士、莫跃明先生、马忠智先生、李尊农先生、汤欣先生及陈丽京女士等 11 人组成。其中,马忠智先生、李尊农先生、汤欣先生及陈丽京女士为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1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 (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刘旭东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高永林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四名监事组成,其中刘旭东先生、高永林先生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同时公司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刘晖先生、边凤梅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 2011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 (八)关于航天恒星科技岗位分红权激励的议案 同意 381,401,39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其中《关  3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票同意。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9 月 16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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