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600118)_公司公告_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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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9月)
公告日期:2009-09-03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 使用效果。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配2 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入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3 第八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配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本使用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4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5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6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批准 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必须 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7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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